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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机关管理,增强公仆意识,强化监督制约,促进机关效能的提高和作风的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潮州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钻研业务、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严守纪律、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局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一)下列内容必须对外公开:
1、局机关行政职能、职责范围、执收执罚的法规、政策依据和标准,每季度收罚款数额及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情况;
2、环境保护计划和执行情况;
3、机关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过程、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4、机关办事纪律、服务承诺、违纪违诺的投诉途径办法;
5、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6、群众关注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下列内容必须对内公开:
1、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2、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几和结果;
3、机关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业务接待费、车辆燃料修理费、通讯费、礼仪赞助费等;
4、干部人事管理情况,包括选拔任用、人员录用、评优评先、人员分流等;
5、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
6、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机关制发贴有工作人员相片及注明其姓名、上岗证。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将上岗证佩带胸前。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主动出示或工作证。
(四)机关设立对外政务公开栏。
(五)机关设立对内政务公开栏。将机关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人事管理情况以及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对内部公开。
(六)机关设立电子触摸屏。将局机关行政职能,职责范围,执收执罚的法规、政策依据和标准以及需要对外公开的全部内容对外公开。
(七)机关设立贴有工作人员相片、姓名、职务的监督岗。
(八)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与办事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办结,未能及时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
第六条 机关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公约性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工作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员的各种规定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离岗。服务“窗口”必须保证工作时间内有人在岗。经办人员因出差、请假等原因未能在岗的,应及时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办理并办好交接手续。
第八条 机关建立和健全提高工作效能的工作机制,并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凡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交办事项等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批复(示)件,自受理之日起应随件附经办情况表,截明各经办环节办理时间,经办人应签字,以示负责。实行审批时限制度。凡法律、规章已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审批事项,要自行确定审批时限,并公布于众。
第九条 机关将工作人员履行机关效能建设规定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八)项及第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给予诫勉教育;经诫勉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予以效能告诫。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要记录在案。
(二)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在本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被效能告诫三次的,除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外,建议由任免机关给予降职处理,并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效能告诫的,建议由任免机关依照或比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必须从严查处:
(一)对局的决定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诿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三)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六)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七)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八)其他失职、读取行为。
上述行为情节轻微者,应给予效能告诫,不够效能告诫的,应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科室 (分局)负责人对下列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一)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八)项及第八条的;
(二)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不良间超长期失察,管理不力的;
(三)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处其所在科室(分局)工作人员违纪问题时,设置障碍,干扰查处或者提供假证据袒护下属,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第十二条 科室 (分局)负责人对本科室 (分局)的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负有领导责任,其所在科室(分局)整体机关作风和工作效能作为考核其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违反本暂行规定被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OO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局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