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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机关管理,强化监督制约,促进机关效能的提高和作风的转变,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效能建设实行首长负责制,各科室 (分局)分级负责的工作制度。
二、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各自分管科室 (分局)的机关效能建设负领导责任。
三、局领导成员机关效能建设责任内容。
(一)局长:
1、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主持市环境保护局机关效能建设全面工作;
2、研究决定本局机关效能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案、重大措施和重要案件处理;
3、审查签发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机关效能建设有关文件;
4、对其在机关效能建设岗位责任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5、兼管湘桥分局和枫溪分局。
(二)副局长:
1、在局长的领导下,协助局长管理业务工作;
2、分管监控一科(湘桥分局),监控二科(枫溪分局),市环境监理所行政服务工作;
3、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4、对其在机关效能建设岗位责任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三)副局长:
1、在局长的领导下,协助局长管理政务工作;
2、分管办公室、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科学学会行政服务工作;
3、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4、对其在机关效能建设岗位责任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四、各科室 (分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内容。
(一)办公室:
1、负责机关效能建设的日常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各科室 (分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
2、起草局机关效能建设方面的重要文件;
3、做好有关文件材料的上传下达、跟踪落实,反馈情况;
4、及时提供有关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及时建言献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6、受理群众对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潮州市环境保护局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行为的投诉;
7、负责污染源治理项目补助资金审核工作;
8、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污染源治理项目补助资金单位提出初审意见;
9、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计划,并送市财政局会签;
10、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拔款手续:凡符合规定要求,手续齐备,补助资金随到随即办理拔付。
(二)综合管理科
1、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2、编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县和有关行业
的环保规划和责任目标的制定;
3、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审核规定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实行“三同时”管理;负责对全市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气体、辐射环境、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污染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集中控制和达标排放等环境制度;
6、组织重大、跨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处理;
7、管理环境统计、信息工作;发布本辖区环境质量公报;
9、管理自然保护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
10、管理环境监测、环境科研工作;
11、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组织推广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成果和技术示范工程;
12、组织环境保护对内对外的交流与合作;
13、协助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保资质认可和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14、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的审批;
15、在45个工作日内对《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作出审批决定;
16、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
17、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18、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19、在30个工作日内对收到环境保护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20、在30个工作日内对收到建设项目试产申请签署意见,并核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21、在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表(登记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三)监控一科(挂潮州市环境保护局湘桥分局牌子)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湘桥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2、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有关工作;
3、负责对湘桥区属单位和个人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恶臭气体、辐射环境、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组织、监督辖区内的排污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集中控制和达标排放等工作;
5、负责涉及管理对象的环境纠纷、环境污染事故、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
6、组织本辖区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7、管理自然保护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
8、对辖区内需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企业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9、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辖区内申请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审批。
(四)监控二科(挂潮州市环境保护局枫溪分局牌子)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枫溪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2、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有关工作;
3、负责对枫溪区属单位和个人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恶臭气体、辐射环境、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组织、监督辖区内的排污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集中控制和达标排放等工作;
5、负责涉及管理对象的环境纠纷、环境污染事故、群众来信来访
的调查处理;
6、组织本辖区排污费的征收工作;管理自然保护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
7、对辖区内需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企业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8、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辖区内申请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审批。
注:受局的委托,市环境监理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单位申请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