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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
撰写时间: 2008-08-28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中国环境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日前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审议中,委员们针对草案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为完善草案献计献策。

  强调法律对社会的导向作用

  邹萍委员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应该建立规划制度、总量调控制度以及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同时要强化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管理,加强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既要注重生产中的减量化,又要注重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减量化,同时要对再利用的资源做出规定。此外,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不够的,必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给予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等政策措施。

  应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

  蔡昉委员认为,我国作为一个庞大的市场,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特定地区可能只有少量的销售量,如果让企业负责全部回收,这是企业做不到的。既然循环经济作为一个社会公益性很强的战略,政府就应该承担责任,作为综合分类回收的责任方。蔡昉建议,草案第十五条应加入一项有关政府责任的规定。

  孙安民委员认为,作为循环经济促进法,一定要体现政府的干预,不能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循环经济促进法要促进 循环经济的发展,要分清政府的责任、用户的责任、企业的责任,这样才能促进。

  将循环经济纳入学校教育十分必要

  路甬祥副委员长认为,将循环经济纳入学校教育十分必要,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学会”后增加“学校”,在“开展循环经济宣传”后增加“教育”。

  陈骏委员认为,节约能源和资源的问题,应该让全社会共同来做,特别是对于青少年而言,宣传教育应该增加一些。

  提高循环经济的公众参与程度

  陈秀榕委员建议,应该进一步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使这部法律更进一步周严,避免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行业部门之间有关职能不清而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避免在执法过程当中出现职能空白和职能交叉。另外建议草案第四十八条,增加发挥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直接联系群众、公众信赖度高等方面的优势,提高循环经济的公众参与程度。

  对农业领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应给予政策扶持

  全国人大代表姜鸿斌认为,很多老百姓把秸秆就放在地里焚烧,甚至有些农作物的根部当年不深翻,这样不但影响了土地的质量,对于农业环境也有影响。现在有些企业和个人,对于农村的垃圾、生活垃圾如何去处理,都准备进行投资,但是国家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他建议,在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时,应加大对于秸秆和畜牧发展过程中的废弃物问题的表述。

  现有法律、法规应在政策层面配合循环经济促进法

  全国人大代表王英伟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一部框架法案,它的具体运作需要其他法规来支持,才能做到有形有实。但是现在一些已经在运行的法律与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的规定不配套,或者说再运行下去会产生一些矛盾。应该让这些法律配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理念。

  谢克昌委员认为,各地有一些相关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出台,由于各地的法规出台于这部国家法律之前,会造成一些上位法和下位法间的冲突,建议增加对下位法冲突情况的处理规定。

  建立行业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进行考核

  蒲海清委员建议,有关部门应建立行业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进行考核,另外,他认为草案第十六条的用意是对国家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监督,但是这可能使有些落后的小企业反而受不到监督。建议改为:“对超过国家规定的单位消耗量的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总体监督管理制度”。此外,他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七条改为“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这符合再利用和资源化的规定,而且将来不仅要鼓励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同时还要鼓励企业利用社会上产生的废弃物。

  确保资源化再利用过程中安全生产

  张兴凯委员建议,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应改为“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止产生再次污染、确保生产过程安全”。他认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对尾矿资源化、再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尾矿的随意开采,会造成重大隐患。因此,在资源化、再利用的过程中,应当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过度包装

  全国人大代表姜鸿斌认为,包装过度的问题已经造成了资源浪费,但是现在的条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标准不一。如果规定包装不超过产品的1/2或者1/3,这样会比较好地遏制过度包装。循环经济促进法一定要对浪费能源、浪费资源的行为有一定的杀伤力。

  林强委员建议,草案增加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者未对废弃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或者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对居民生活用电、用水应否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李重庵委员认为,运用价格杠杆来鼓励居民节约生活用水、用电,是应该肯定的。对居民节约生活用电、用水,还需要通过教育、鼓励、引导,来提倡社会的节约意识和习惯,但不宜在这部法中做过于硬性的限制性的规定。

  龚学平委员建议,对居民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的方式。他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七条中增加: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对居民用水实行累进加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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