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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潮州市华丰造气厂有限公司二甲醚项目
审批情况的公示
经研究,我局拟批准潮州市华丰造气厂有限公司二甲醚工程项目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 建设单位
潮州华丰造气厂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华丰造气厂有限公司拟在饶平县所城镇大埕湾华丰石化基地内开展建设总规划100万吨,首期20万吨/年二甲醚项目。项目首期总投资10138万元人民币,环保投资135万,占总投资的1.33%。项目采用甲醇气相脱水制二甲醚技术,用甲醇作为原料生产二甲醚。首期20万吨/年二甲醚生产装置布置在潮州市华丰造气厂的西南部。
三、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四、拟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
(一)废气处理:项目尾气主要为副反应产生的不凝气,全厂年排放废气量14000吨/年,主要成份为甲醇、二甲醚、CO、CO2、H2和CH4等,不凝气经洗涤塔充分回收二甲醚后,通过管道年售。已与接收企业签订协议。项目营运过程的主要环境影响还包括甲醇、二甲醚的无组织排放,排放量不大,影响较小。
(二)废水处理:项目运行中所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深度处理,最终达到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水质要求,全部回用不对外排放;修建一座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和一座雨水水质监控池。
(三)固体废弃物: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催化剂、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等。废催化剂由厂家回收,污水处理污泥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基本没有工业固体废弃物处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四)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的要求,制订并落实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严格执法,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广东省、潮州市有关发展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项目建设在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书所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采取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制定并落实事故应急预案的前提下,则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可行的。
我局拟同意该项目的建设。
本项目环保审批公示时间7天(自2008年1月8日起)。如对此项目持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我局反映。
受理单位: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综合科
联系地址:潮州市潮州大道建设大厦11楼
邮政编码:521011
联系电话:(0768)2393350
电子邮箱:hbzhkcz@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