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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经贸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深入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以上规定,现下发我省第一批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一,共33家),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落实:
一、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经贸局、科技局要及时将此通知转发给辖区内各有关企业,并督促其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名单内各企业应当依法尽快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于2004年12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将审核报告报当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和经贸局,同时分别报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备案。如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完成审核的企业,需提前1个月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为方便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现将经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局公布的“广东省第一批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附后(见附件二),企业可委托技术依托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三、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经贸委、科技局要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收集后及时上报省环保局、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局、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将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企业组织验收。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省环保局将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为便于联系,请各有关企业收到该通知后,及时确定负责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领导和联系人各一名上报省环保局、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并附上联系地址、电话、手机等。
省环保局联系人:王大力 邓智明
电 话:020-87531721 87532928
传真020—87531701
地 址:广州市天河龙口西路213号
邮 编:510630
E-mail: dzm_gdepb@163.com wangdali@gdepb.gov.cn
附件1: 2004年广东省第一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
附件2 广东省第一批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名单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清洁生产 审核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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