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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撰写时间: 2005-10-1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环保局的委托,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对省控重点污染源、省重点行业污染源、省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直接征收排污费的排污单位等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现场环境监察主要对排污单位的以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处理:

(一)    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    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三) 污染物产生、排放及转移情况;

(四) 污染防治设施运转和管理情况;

(五)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情况;

(六) 缴纳排污费情况;

(七)履行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八)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情况;

(九)其他需进行现场监察的情况。

三、现场环境监察包括定期监察、专项监察、专案监察、日常巡查等形式。

(一)定期监察

各业务科室根据省环保局确定的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省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名单、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名单、省环保局直接征收排污费企业名单等排污单位的有关资料制定现场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1、对COD省控重点污染源中的工业污染企业,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2次;对COD省控重点污染源中的污水处理厂和SO2省控重点污染源,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

2、对国家和省审批的建设项目中的工业污染型项目,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对生态影响类项目,视情况进行现场监察。

3、对省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

4、对试运转期间的污染源(即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每季度至少监察一次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

5、对省环保局直接征收排污费企业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二)专项监察。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省环保局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对污染严重的区域和流域、重点污染行业、重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察。

(三)专案监察。根据领导批示、其他部门移送、群众投诉和新闻媒体报导等,对具体排污单位和具体污染事件进行现场监察。

(四)日常巡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进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四、现场环境监察必须遵守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监察支队、大队的主观能动性,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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