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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范围
在潮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即在建设过程中或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 工业建设;
(2) 水利工程 (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3) 港口、码头、机场、铁路 (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4) 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5) 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6) 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 (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7) 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 (废物)处理场 (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8) 各类开发区 (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9)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
2、审批依据(见附件一)
3、申报必备资料(见附件二)
4、审批程序
(1) 领取审批申请表及填报须知;
(2) 资料审查、登记受理、现场勘查,出具初审意见;
(3)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说明:编制报告书项目应先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4) 领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批复(说明: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另按“三同时”的要求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5) 到其它部门办理后续手续
5、环境影响审批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审批管理:
I类项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申请→资料审查、受理→现场勘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审批决定
Ⅱ类项目: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申请→资料审查、受理→现场勘察→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或报告表及附加报告)→作出审批决定
Ⅲ 类项目: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申请→资料审查、受理→现场勘察→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专家审查→作出批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作出审批决定
6、基本审批原则
(1) 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不使用国家限制或禁止使用的物质 (如:氟里昂、石棉等),不属于国家或地方禁止兴建的行业、生产工艺;
(2)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的要求,兼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改善等;
(3)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 (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的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 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 生产性的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已淘汰的工艺设备,禁止建设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的项目,禁止现经济、技术条件下,难以治理的污染项目建设;
(6) 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海滨浴场等区域,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景观的项目;
(7) 在城市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化教育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设立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控制宾馆、酒楼及其它产生污染的项目或设施的建设。
7、审批时限
I类项目 环境影响登记表完成报送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
Ⅱ类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完成报送后30个工作日内批复
Ⅲ类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完成报送后60个工作日内批复
附件一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1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1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15)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1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7)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18)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20)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21)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22)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办法
(23)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24)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5) 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
(26)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27)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8)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9) 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
(30)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31) 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32)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33) 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34) 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35) 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
(36) 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
(37) 关于加强伴有辐射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
(38)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39)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40)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试行)
(41) 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42)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
(4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44) 广东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办法
附件二 申报项目必备的资料清单
一、项目初报阶段
1、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一式四份;
3、工商局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已领营业执照的,应提交营业执照专用复印件(并加盖工商登记机关公章);申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同上);
4、场地使用证明一份(房产租、购合同及租赁许可证或房产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代表或单位委托经办人的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建设项目四置图(包括规划红线图、平面布置图);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本);
9、扩建、改建、迁建项目还须出示原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文件原件;
10、土地开发类建设项目申请环境影响审批时,还应提交计委的立项批文(校验原件后留复印件一份)。
11、生产化学危险品的单位,还必须提交化学危险品的名称、产量(用量)、去向、应急措施及相关资料。
12、环保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报环境影响报告阶段
1、申请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编制报告书项目必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批,再根据批复的大纲的内容编制报告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