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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验收范围
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就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三、验收程序
1、申报试产(试运行)阶段
工程竣工→试产(试运行)申报→受理→现场检查→提出检查意见 →合格,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不合格,要求整改再报(程序同前)
2、验收阶段
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申报受理→环保部门组织现场验收→
┌→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审核意见→核发排污许可证
└→验收不合格→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四、申请竣工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㈠ 申请试产阶段
1、建设项目试产(试运行)申报表
㈡ 验收阶段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1、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 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五、审核时限
1、 收到试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2、 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