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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对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1条;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5号令);
(三)《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第五、六条。
三、审批内容:是否同意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四、审批条件:
(一)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须持《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移入我市的危险废物符合本市环保要求;
(三)从事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必须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允许的地域范围、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内转移;
(四)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合理、可行,转移过程不造成二次污染。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报《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并上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二)市环境保护局综合管理科核实资料(如需要,可进行现场调查);依据审批条件作出审批意见,决定是否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六、申报资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
(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
七、审批时限:
在受理之日起(需补资料的,从补齐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