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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指南
撰写时间: 2007-09-03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一、审批对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1条;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5号令);

  (三)《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第五、六条。

  三、审批内容:是否同意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四、审批条件:

  (一)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须持《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移入我市的危险废物符合本市环保要求;

  (三)从事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必须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允许的地域范围、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内转移;

  (四)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合理、可行,转移过程不造成二次污染。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报《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并上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二)市环境保护局综合管理科核实资料(如需要,可进行现场调查);依据审批条件作出审批意见,决定是否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六、申报资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

  (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

  七、审批时限:

  在受理之日起(需补资料的,从补齐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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