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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范围
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称“排污单位”),必须申请《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二、审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手续
3.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资料
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5.《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6.市环保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审批程序
1.排污单位向市环保局综合管理科申报并填报《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以及提供申报应备材料。
2.综合管理科经初步审核后,会同监控一科、监控二科、监理所意见,交局分管领导审批。
3.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以及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的,发给《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4.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市环保局综合管理科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排污单位迁建、改建、扩建必须重新申领《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
自接到《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