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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
二、需提交资料
1、申请理由;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
3、妥善的降低噪声污染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三、审批程序
1、申请。建筑施工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在连续施工的当天之前三日内向市环保局监理所提出书面申请,连续施工作业只能跨一个夜间。
2、审查。监理所在接到建筑施工单位的书面申请和其他必备材料以后,应当到实地进行调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3、审批。局分管领导对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和审批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局长审批。审批意见以公函的形式批复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接到同意夜间施工作业的批复后,应当把夜间施工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公告附近居民知晓。
四、服务承诺
自收到施工单位书面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