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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十二条。
二、必备资料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2、申请理由;
3、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处理污染物的临时措施;
4、污染防治设施重新使用时间。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企业如需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需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申请由负责该申请单位日常环境管理的监控一科、监控二科、监理所负责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受理后,承办科、所在两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调查,向局分管领导提交调查报告,并出具意见;
3、审查:局分管领导在接到调查报告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督、监理、监测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4、审批:对已经通过审查的申请,由承办科、所填写审批表,连同有关书面材料报送局长审批。审批意见由承办科、所以公函的形式送达申请单位。
四、审批期限
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