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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一)依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第九条内容: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第十条内容: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二)依据《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粤府〔1990〕74号)第二十三条内容: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需申请环保补助资金的,应先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环保部门审批。经批准使用的环保补助资金,应用于规定的治理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二、审批程序
1、凡在市管辖区内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单位,为治理污染和开展“三废”综合利用,可以向市环保局申请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
2、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每年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份;
3、 凡申请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的单位, 应当填写《潮州市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申请表》,报本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于当年10月3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办公室;
4、市环保局办公室将各单位申请报告审核整理后,先征求局有关部门意见,再经室务会讨论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5、办公室根据审定结果,编制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计划,送市财政局会签;
6、计划经市财政局会签后,由两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计划并发至各有关单位;
7、各有关单位接到计划文件后,可派人凭计划文件原件、委托书和合法的非经营性票据来市环保局办公室办理拔款手续。
三、承诺时限
1、办公室接到项目单位上报的资金申请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2、局长会议审定后,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计划,并送市财政局会签;
3、拔款手续:凡符合规定要求,手续齐备,补助资金随到随即办理拔付。 |